中新網衢州5月7日電(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李濟洲)緩刑考驗不等於無罪釋放。2013年7月,何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近日,衢州常山法院組成合議庭,裁定撤銷何某某的緩刑執行部分,對其收監執行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
  很多人認為緩刑跟無罪釋放差不多,那麼,這次到底為什麼呢?
  原來,何某某被判處緩刑之後,由常山法院交付常山縣司法局執行,併在某街道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剛開始幾個月,他較為配合社區矯正工作,但時間一長,覺得考驗期無所謂,便不在意監管規定。
  2014年1月份,何某某4次未經請假前往衢州,且無正當理由推遲到3月才再次到司法所報到。鑒於其嚴重違反管理規定,執行機關常山縣司法局向法院建議撤銷何某某的緩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何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四次不假外出,且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一個月已嚴重違反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據悉,緩刑考驗不等於無罪釋放,須嚴格遵守相關監管規定,如果放縱行為違規亂紀,終將受到法律製裁。(完)
  (原標題:緩刑男子考驗期內屢次不假外出 被判立即執行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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