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廣州市白雲區委原常委、常務副區長鐘向東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今天上午被廣州中院數罪並罰一審判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5萬元。檢方此前指控鐘向東受賄人民幣207.8萬元、英鎊6000元,貪污15萬元,並向時任白雲區委書記谷文耀行賄107萬元,鐘向東受審時對此無異議,法院亦予以認定。
  今年49歲的鐘向東是江西人,曾先後擔任廣州大學辦公室副主任、白雲區同和街道辦主任、白雲區教育局局長、白雲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及白雲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等職。
  法院查明,鐘向東為了在幹部調動及職務升遷上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03年至2007年期間,曾分多次向時任中共白雲區區委書記谷文耀賄送現金及經濟利益共人民幣107萬元。
  鐘向東涉案數額最大的,要數受賄罪。法院認定,1998年至2013年間,鐘向東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馬雲珍、熊文輝、曾瑋鴻、張新華、陳智宏、馮志東(均另案處理)等多人賄賂款共人民幣207.8萬元、英鎊6000元,併為相關請托人謀取利益。
  此外,2008年至2011年,在擔任白雲區委組織部部長期間,鐘向東利用主管組織部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分管白雲區農村基層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織部副部長馮志東(另案處理),以虛構項目開支的方式套取基層辦經費人民幣15萬元用於購買購物卡,供其個人使用,構成貪污罪。
  廣州中院認定鐘向東犯行賄、受賄、貪污三罪成立,同時具有自首和積極清退部分贓款的情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鐘向東當庭表示,將與律師和家人溝通後再確定是否上訴。
(原標題:廣州白雲區原常務副區長鐘向東三罪並罰 一審獲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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